【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入罪要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是第三章第一节中法定刑最轻的专项罪名。
【罪名】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要涉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
二、主观方面
生产者须具有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故意;销售者须「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仍予销售。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化妆品卫生安全的管理秩序以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益。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二)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本罪属结果犯,须「造成严重后果」方能入罪,不产生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法定刑分析】
本条仅设一档刑罚:造成严重后果——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本条是第三章第一节中刑罚最轻的专项罪名,体现了立法对化妆品与食品、药品在危害程度上的区别对待。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本罪与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犯罪对象不同,本罪针对化妆品;后者针对食品,且入罪采危险犯标准。
二、本罪与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按第149条竞合时从重处罚。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本罪侧重危害产品卫生安全管理秩序,不以非法占有财产为核心构成要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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