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单位犯第140-148条各项伪劣商品犯罪的处罚规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依照各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双罚制。
【罪名】
本条为单位犯罪处罚规则条款,无独立罪名,依各条罪名定性。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单位主体
本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第140-148条各项伪劣商品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等各类单位。
二、双罚制原则
本条采用双罚制:
(一)对单位判处罚金;
(二)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自然人犯罪规定处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在单位实施犯罪中起决策、批准、指挥等作用的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
三、适用范围
本条仅适用于第140-148条所列罪名,即本节全部专项伪劣商品犯罪,但不包括第149条(竞合规则)本身,竞合情形下仍依对应罪名处理。
【法定刑分析】
单位:判处罚金(具体金额参照各条罚金标准执行);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148条各条自然人的法定刑处罚,与单位刑罚独立计算。
【本罪与相关规定的关系】
本条是刑法总则第31条「单位犯罪,依法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本节的具体落实,体现了刑法对单位犯罪坚持双罚原则的立法取向。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马某田、庄某君抢劫裁定终止审理案
入库编号:2025-18-1-220-001
裁判要旨: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侦查机关未采取实质侦查措施追究犯罪,导致案件长期悬而未决,在此期间,行为人在户籍地长期工作、生活,没有以逃避、隐藏等方法逃避刑事追究,也没有实施毁灭犯罪证据等妨碍侦查的行为的,不属于“逃避侦查”情形,应当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关键词:刑事、抢劫罪、立案侦查、追诉期限、逃避侦查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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