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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51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货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植物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走私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特定货物的犯罪,按照走私对象的危害程度分三类、三档刑罚,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并实行双罚制。

【罪名】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单位适用双罚制。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所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特定货物或物品,仍予实施。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特殊货物进出口的管理秩序,以及国家安全、文物保护、生态保护、货币管理等多重法益。

四、客观方面
本条规制三类走私行为:
(一)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货币——危害最重,基准刑七年以上;
(二)第二款:走私文物、黄金白银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危害次之,基准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其他禁止进出口货物——危害相对较轻,基准刑五年以下。

【法定刑分析】
第一款(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一般情节七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无期徒刑,情节较轻三至七年;
第二款(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一般情节五至十年,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或无期,情节较轻五年以下;
第三款(珍稀植物等其他禁止品):一般情节五年以下或拘役,情节严重五年以上。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本罪与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区别:走私对象不同,本条针对武器、文物、珍贵动植物等,第152条针对淫秽物品。
二、本罪与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区别:本条走私的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特定物品,以走私对象的种类而非偷逃税额定罪;第153条针对一般货物,以偷逃税额作为量刑标准。
三、本罪与第347条走私毒品罪的区别:毒品走私单独在分则第六章规定,本节第153条明确将其排除在外。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凌某甲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
入库编号:2023-06-1-083-001
裁判要旨: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应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节点、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等因素综合认定。对于被告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如果未与走私人事前通谋,则不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关键词:刑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水牛、收购、运输走私的水牛

案例标题:赵某某、谭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入库编号:2023-11-1-082-001
裁判要旨:1.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的珍稀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中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国内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办法》对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执行。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应认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2.行为人乘坐航班抵达国际机场,海关人员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了涉嫌走私的物品,行为人再行交代犯罪事实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关键词:刑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珍稀物种、价值鉴定、保护等级、自首

案例标题:李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入库编号:2024-06-1-082-001
裁判要旨:在无特别规定时,《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与附录Ⅱ中非原产于我国的物种分别对应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关键词:刑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保护级别、非原产物种

案例标题: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入库编号:2024-06-1-082-003
裁判要旨:行为人系航空公司空乘人员,接受过岗位培训,明知我国海关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逃避海关检查的故意。其违规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携带物品入境,物品包装严密,且他人允诺给其较高报酬,不符合为他人合法捎带日常生活用品的常理,即使其不明确知道包内具体为何物,也可以认定为概括故意。
关键词:刑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空乘人员、主观故意

案例标题:沈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案
入库编号:2024-06-1-083-001
裁判要旨:龟甲牡丹等仙人掌科珍稀植物,虽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明确列举的野生植物,应当认定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行为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向国外卖家购买上述濒危野生植物,并通过邮寄入境或由边民绕过口岸边境设关地携带入境等方式完成交易,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
关键词:刑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珍稀植物、网络交易平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案例标题:董某等11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入库编号:2025-03-1-083-001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境外肉类产品需符合海关监管及检验检疫要求才能进入境内销售。依据相关行政前置法,从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肉类冻品、来源不明、检验检疫

案例标题: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姚某刚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入库编号:2025-05-1-145-001
裁判要旨:1. 行为人通过制造、伪报品名的形式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商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2. 行为人为骗取出口退税而走私贵重金属,同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骗取出口退税罪、走私贵重金属罪、伪造商品编号、罪数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08-12)相关规定:

……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四)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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