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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两类走私罪:第一款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须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第二款规定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入境内);并规定双罚制。

【罪名】
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走私淫秽物品罪

(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主观方面:故意,且须具有「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的特定目的,是目的犯。无此目的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三)犯罪客体: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秩序以及社会文化道德秩序。
(四)客观方面:将淫秽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其他淫秽物品走私入境的行为。

二、走私废物罪

(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境外废物仍逃避海关监管运输进境。
(三)犯罪客体:国家对废物进口的管理秩序以及国内生态环境。
(四)客观方面: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且须达到「情节严重」方入罪。

【法定刑分析】
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一般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走私废物罪:情节严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走私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的区别:本罪以走私行为(跨境)为构成要件,传播淫秽物品罪发生在境内。
二、走私废物罪与污染环境罪(第338条)的区别:本罪以逃避海关监管将废物运入境为核心;污染环境罪侧重于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造成污染的结果。
三、本罪与第151条各罪的区别:走私对象不同,本条针对淫秽物品和废物。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陈某走私淫秽物品案
入库编号:2023-06-1-084-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明知境外网站购买的淫秽漫画书无法直接向国内邮寄,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仍从境外网站下单并借助境外朋友或中介帮其接收后,再向国内邮寄,并对外售卖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系走私行为,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走私淫秽物品罪、邮寄进境、走私

案例标题:娄底市盛某贸易有限公司等走私废物案
入库编号:2025-06-1-086-001
裁判要旨:1.高炉灰、高炉渣等工业废料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即便可以回收利用,也会对环境造成危害,不能减轻进口该废物的社会危害性。
2.行为人通过伪报品名方式将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进境的,商检合格并不能证明该物品不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有关物品已经灭失无法进行属性鉴定,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物品来源、报检过程、往来邮件、使用情况、被告人供述、同一来源其他货物的鉴定结论等证据,综合判断物品属性。
关键词:刑事、走私废物罪、固体废物、伪报品名、环境污染、属性鉴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08-12)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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