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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罪名】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部分情形下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征管秩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使国家应收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款遭受流失,直接损害国家财政税收利益及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将货物、物品运输进出境,且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又走私。具体包括:
(一)绕关走私:不经过海关设关地点,秘密运输货物进出境;
(二)闯关走私:虽经海关但以伪报、藏匿、伪装等方式蒙骗海关查验;
(三)后续走私:境内购买、销售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
入罪门槛为偷逃税额"较大",具体数额标准依司法解释确定。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偷逃税额五十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第151条第四款规定的死刑。
第二档(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三档(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按三档标准处罚(情节严重三至十年,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走私毒品罪(第347条)、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的区别:后两者走私的是特定禁止品,适用专门条文,法定刑更重;本罪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以偷逃税款数额定档。(2)与非法经营罪(第225条)的区别:非法经营罪无需具备走私行为,本罪必须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林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入库编号:2023-06-1-085-001
裁判要旨:1.侦查机关依法提取走私犯罪中非接触式即时通信工具相关记录作为证据移交法庭,该类证据为电子数据,审查该类证据应当着重从取证规则等方面分析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尤其是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鉴定,促使电子数据达到证据的认定标准,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2.通过网络通信工具向境外人员批量订购香烟,采取每次少量快递邮寄的方式寄回国内,直接邮寄给下家或者通过他人以及本人转寄给下家,不能按照非法经营卷烟定性,仍然是走私行为。虽不能证明全部予以对外销售贩卖,但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大部分的贩卖行为并以此牟利,即使行为有自己吸食香烟的行为,在定罪量刑时,仍应当以其订购的数量及价格计算其偷逃税款数额,自己吸食的部分不应当扣除,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
关键词:刑事、走私普通货物罪、网络走私、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案例标题:李某恒、李某贤走私普通货物案
入库编号:2023-06-1-085-002
裁判要旨:海南岛境内的免税商品属于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行为人走私代购岛内免税商品,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由于走私代购是海南自贸港建设以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处罚时应尽量考虑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
关键词:刑事、走私普通货物罪、套代购、偷逃税款

案例标题:舟山某洋公司、李某嵩走私普通货物案
入库编号:2023-06-1-085-003
裁判要旨:经依法批准的国内远洋渔业企业运回在公海捕捞的水产品,属于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冒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船舶名义,将自捕水产品作为不征税货物报关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经依法批准的国内远洋渔业企业运回在公海捕捞的水产品,属于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冒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船舶名义,将自捕水产品作为不征税货物报关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走私普通货物罪、冒用、远洋渔业项目、不征税货物

案例标题:闵某甲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入库编号:2023-06-1-085-004
裁判要旨:通过“进境快件”或“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中,认定主从犯应从犯罪链条的搭建、犯罪环节的组织和指挥、侵害海关监管秩序的直接实施者、国内货主的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在境外供货商或者电商平台全部犯罪行为所偷逃应缴税额的比重、量刑个别化与罪责刑相适应等角度予以综合考量。
关键词:刑事、走私普通货物罪、进境快件、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性质走私、主从犯

案例标题:冀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入库编号:2024-06-1-085-002
裁判要旨:公式定价申报进口过程中,大宗货物的进口商或者进口业务操作人因大宗货物价格被普遍看低,以临时价格作为实际成交价格进行申报,但之后较长的时间里大宗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比临时价格高导致漏税,进口商或者进口业务操作人明知这一情况仍沿用原来的操作方式,未向海关报告进行及时补税,可以认定具有走私故意。
关键词:刑事、走私普通货物罪、大宗货物、临时价格申报、公式定价

案例标题:黄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入库编号:2025-06-1-085-001
裁判要旨:明知不符合边民互市贸易政策,仍将应当按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的普通货物“化整为零”,伪报贸易性质,假借边民互市贸易之名委托他人报关入境,偷逃应缴税款,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边民互市、主观故意、定罪量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第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第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第二十四条(节录)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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