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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54条 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走私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罪名】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定罪处罚)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定罪处罚)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部分情形下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进口货物的许可证件管理制度及进出口贸易管理秩序。以假报进境方式将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带入境内,同时危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公众健康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将以下特定货物运输进境:
(一)境外固体废物——违反国家对废物进口的禁止性规定;
(二)液态、气态有毒有害废物——直接危害境内生态环境与人体健康。
须达到"情节严重"方构成本罪,情节标准依司法解释确定。

【法定刑分析】

第一款(为走私犯罪提供便利):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本条明确规定以走私罪共犯论处,量刑最终参照第153条或第151条相应档次,依共同犯罪规则从重或减轻。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本条属于第153条的拟制适用,处罚对象是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进口物品被挪作他用的行为,不同于一般进出境走私;(2)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区别:本条须以'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或移作他用为前提,货物本身入境合法。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0年10月16日)相关规定: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经海关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货物属于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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