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罪名】
走私罪(共犯条款)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走私罪(共犯条款)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部分情形下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走私行为的监管秩序及海关执法权威。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等便利,实质上参与破坏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制度。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实施走私犯罪,仍为其提供实质性便利:
(一)提供贷款或资金;
(二)提供账号或开立虚假账户;
(三)提供发票或证明文件;
(四)提供运输、保管或邮寄服务。
须以"通谋"为要件,即事先约定配合走私,单纯事后销赃的行为不适用本条。
【法定刑分析】
共同走私:与走私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共犯论处。
量刑参照具体走私对象对应的条文(第151条、第153条等)及共同犯罪规则确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本条规定走私共犯(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便利),与第155条的区别在于:第155条是对走私罪论处,第156条是作为走私正犯的共犯追究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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