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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57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罪名】

走私罪(从重处罚与数罪并罚情形)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走私罪(从重处罚与数罪并罚情形)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部分情形下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的监管秩序及国家安全管理秩序。以武装掩护方式走私,不仅逃避海关监管,更危害负有执法职责人员的人身安全;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则直接侵犯海关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类加重行为:
(一)武装掩护走私:以武装力量(携带枪支弹药或由武装人员护卫)为走私活动提供保护;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在缉私过程中以暴力袭击或威胁手段对抗海关、公安等执法人员。
本条为走私罪的加重处罚条款,须在实施走私行为的同时具备上述加重情节。

【法定刑分析】

第一款(武装掩护走私):从重处罚,在相应走私罪基础上加重一个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第二款(暴力抗拒缉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依照第277条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本条规定走私同时抗拒缉私的,数罪并罚;走私武器同时走私其他货物的,亦可数罪并罚;(2)与单一走私罪的区别:本条须有阻挠、抗拒检查的实际行为,方适用从重或并罚规则。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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