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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虚报注册资本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部分情形下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设立的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制度中资本真实性原则所保护的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虚报注册资本,使公司登记机关产生错误认知,破坏资本登记的公示公信力。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骗取公司登记。
须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方构成犯罪。行为时间点为申请登记阶段,登记完成后的出资抽逃另有规定。

【法定刑分析】

第一款(虚假注册欺骗登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金。
第二款(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对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的区别:本罪在公司设立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属于登记欺诈;后者是出资后虚假或抽逃,侵害已设立公司的资本充足性。(2)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本罪侵害的是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不要求他人有财产损失。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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