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部分情形下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及股东、债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公司依法向股东退还出资或虚假出资,直接削减公司信用基础,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司资本管理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或增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将股东出资款项退还给股东,或以虚假手段掩盖出资不足。具体包括:
(一)直接退还股东已缴出资;
(二)以虚假分配利润方式变相退还出资;
(三)在增资过程中虚报出资额,不实际缴纳出资。
须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定刑分析】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的区别:本罪发生在公司成立后,行为方式是虚假出资或抽逃已缴出资;前者发生在设立登记阶段。(2)与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的区别:本罪主体是股东,侵占的是本应作为资本的资产,而非公司已有财物。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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