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欺诈发行证券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部分情形下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市场的信息公示制度及广大投资者的财产权益。股票、债券发行中提供虚假材料,使投资者基于错误信息作出投资决策,损害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募股东、发行股票或债券过程中,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欺骗手段,致使投资人遭受损失。具体虚假行为包括:
(一)虚构公司财务数据、资产状况;
(二)隐瞒重大风险事项;
(三)以夸大或捏造方式描述募集资金用途或预期收益。
须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定刑分析】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本罪侵害证券发行市场秩序,对象是不特定投资公众,不要求个别对象有明确认识错误;诈骗罪须使具体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2)与违规披露信息罪(第161条)的区别:本罪发生在募集资金阶段,以欺骗方式骗取认购;后者是上市后持续性披露违规。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江苏某科技公司、杨某业欺诈发行债券案
入库编号:2023-03-1-089-001
裁判要旨:本案发生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当时的罪名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目前已调整为“欺诈发行证券罪”,涵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的情形。就欺诈发行证券而言,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属于欺诈发行债券罪的规制对象。欺诈发行证券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特指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自然人和单位;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债券发行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应当依据结果数额作为欺诈发行债券罪的发行数额进行定罪量刑,结果数额是行为人实际募集的数额,除案发前归还以外,往往也是投资人实际遭受损失的数额。
关键词:刑事、欺诈发行债券罪、私募债券、结果数额
案例标题:某电气股份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入库编号:2023-03-1-089-002
裁判要旨: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获准上市后又多次违规披露虚假财务信息,上市前后的财务造假行为相互独立,分别侵犯国家股票发行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触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后参与上市前后的财务造假行为,应予以数罪并罚。
关键词:刑事、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单位犯罪、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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