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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罪名】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部分情形下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依法披露信息的义务及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益。虚假信息披露或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破坏资本市场的信息对称基础,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不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
具体包括:
(一)在财务年报、半年报中虚报利润、虚增资产;
(二)隐瞒重大关联交易、担保、诉讼等重大事项;
(三)拒不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法定刑分析】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欺诈发行证券罪(第160条)的区别:本罪主体限于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员,行为是持续性的信息披露违规;欺诈发行罪发生在发行阶段。(2)与诈骗罪的区别:本罪不要求直接的财产转移后果,危害结果表现为投资者决策受误导。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张某文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入库编号:2025-03-1-090-001
裁判要旨:1.上市公司所涉诉讼是否属于应当依法披露的重大诉讼,可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结合涉诉案件发生时间、数量、标的及占公司净资产比例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上市公司所涉重大诉讼披露义务时间节点的确定,应坚持及时性原则,并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知情程度。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对所涉诉讼的重大性具有充分认知,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负有立即报告并依法披露的义务。
关键词:刑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上市公司、重大诉讼、披露义务、时间节点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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