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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罪名】

妨害清算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部分情形下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进行,以及债权人、股东的合法财产权益。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使清算程序无法实现其法律目的,侵害债权人的清偿权利。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在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具体包括:
(一)将公司财产私自转移、隐藏;
(二)少报、漏报公司资产;
(三)虚构债务以减少可供清偿的财产;
(四)清偿顺序违法,损害优先债权人权益。

【法定刑分析】

妨害清算罪: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的区别:本罪发生在公司清算阶段,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结果;职务侵占罪是对公司财物的侵占,与清算程序无关。(2)与诈骗罪的区别:本罪侵害的是公司清算秩序和债权人权利,属特别法条优先适用。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王某乔妨害清算案
入库编号:2023-03-1-091-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其实际经营的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隐匿财产,对管理人隐瞒不报,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处置公司财产,不仅造成破产清算工作失去真实、客观的依据,还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或者其他人权益,符合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刑事、妨害清算罪、破产清算、管理人、隐匿财产、擅自处置公司财产

案例标题: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入库编号:2023-05-1-231-001
裁判要旨: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会计资料的管理制度,作为行刑衔接中所常见的一种基本犯罪类型,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节中,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秩序,而非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如果行为侵犯了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内部管理秩序,造成单位损失,但没有侵犯国家对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秩序的,不构成本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以相关犯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案例标题:林某、金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宣告无罪案
入库编号:2025-03-1-092-001
裁判要旨:对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中“隐匿”的把握,应当与会计法等有关行政法律规范保持一致。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隐匿是指当有关机关要求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检查会计工作或者查找相关违法犯罪证据时,故意转移、隐藏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转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但没有对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故意的,依法不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行政犯、会计法、对抗监督检查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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