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部分情形下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廉洁性及股东、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背弃对所服务单位及委托人的忠实义务,侵害单位整体利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须达到"数额较大"方构成犯罪。
【法定刑分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档(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受贿罪(第385条)的区别:本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两罪均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但主体身份不同决定适用条文不同。(2)与侵占罪(第270条)的区别:本罪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行为;侵占罪是对已持有财物的非法占有。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林某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3-03-1-094-002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所任职务范围内的概括性职权,也包括利用该职务所具有的主管、分管、经手等实质意义的具体职务职权。同时,结合公司、企业等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的管理实际,为推动商业贿赂犯罪打防并举的目的实现,在缺乏公司职责分工文件或者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对其职务职权范围的客观证明。如其行为效果能够证实谋利行为与职务行为存在关联性,且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关键词:刑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概括性职权、职务职权、谋利行为、职务行为
案例标题:尹某、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3-05-1-094-001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行贿人达成贿赂合意,在缓刑执行期满后收取财物的,可以认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事实组成要素的不同性质,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犯罪构成要件一般指的是认定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一般包括适格的主体、犯意、实施行为以及是否有阻却事由等,犯罪要件齐备后就应认定构成犯罪。而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一些犯罪行为的事实构成要素一般仅影响判断是否属于犯罪特殊形态及对行为人的刑罚裁量,如是否属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等,并不影响对其犯罪成立与否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缓刑考验期、贿赂合意、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案例标题:丁某康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3-05-1-404-007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即受贿人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体现了从事公务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和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即是否具备受贿犯罪主体条件的基本标准。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信息管理员代表国家对医保信息、国有资产行使管理权,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信息管理员“拉统方”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以受贿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收受财物、“拉统方”
案例标题:刘某涵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4-03-1-094-001
裁判要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即行为人收受财物系基于所任职务能够为他人谋取利益。据此,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当着重审查职务便利与非法收受财物之间具有关联性。
关键词:刑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关联性
案例标题: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4-03-1-094-003
裁判要旨:虽然行为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实际任职公司不一致,但是公司之间存在上下级等关联关系,行为人利用实际任职公司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关键词:刑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际任职、劳动合同
案例标题:陈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4-03-1-094-004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属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单位”。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共谋,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关键词:刑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他单位、业主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便利
案例标题:陈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4-03-1-094-005
裁判要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既包括在成立后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任职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设立过程中的发起人等筹备人员。
关键词:刑事、贪污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发起人、犯罪主体
案例标题: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4-04-1-094-001
裁判要旨:实体经济和重大项目是大型私募基金的重点投资领域,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大型基础设施综合项目,关系城市发展和群众利益,其工程涉及面广、资金密集、时间周期长、利益环节多,在项目招标、工程承揽、资金结算等方面易形成“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一旦发生腐败犯罪将严重破坏市场竞争规则和私募基金发展前景,侵害投资人利益,甚至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引发安全事故。本案属于典型的大型私募基金投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犯罪,无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还是对私募基金投资发展均产生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全额追缴违法获利,具有重大警示震慑作用,充分彰显对金融领域商业贿赂“零容忍”的坚定态度。
关键词:刑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私募基金、工程承揽
案例标题:秦某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5-03-1-094-002
裁判要旨:1.对于受贿人身份经历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到国家工作人员转换的受贿案件,应当结合受贿人受贿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的职务便利是否来源于国家公权力等对其受贿行为的性质作出准确认定。
2.行贿人请托事项发生在受贿人成为国家工作人员之前,受贿人系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完成请托事项,即使受贿人在收受贿赂时已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应当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收受他人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转换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节录)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注:依据本解释,受贿罪"数额较大"起点为三万元,"数额巨大"起点为二十万元;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起点为六万元,"数额巨大"起点为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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