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罪名】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部分情形下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廉洁性及经营公平竞争秩序。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破坏正当竞争机制,损害单位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给予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须主动给予,有明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
【法定刑分析】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一档(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档(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参照上述标准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行贿罪(第389条)的区别:本罪行贿对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2)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本罪是主动给予好处,不存在欺骗;诈骗罪须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吴某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入库编号:2023-03-1-097-002
裁判要旨:1.“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特定组成部分。经委派到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其所任职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甚至委派他的单位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但其本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情况下,仍可以被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所谓符合特定条件,主要从三个方面考察:一是委派的主体。适格的委派主体应当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二是委派的实质内容。即委派是否体现国有单位、组织的意志。至于委派的具体形式、被委派单位是否通过特定程序对被委派人员进行任命等,均不影响委派的认定。三是是否从事公务。主要体现“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
2.是否属于同类营业,应采取实质审查标准。“同类营业”不等于“同样营业”,亦不以营业执照标示的范围为限,重点在于是否剥夺了本公司的交易机会。
关键词:刑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范围、同类营业
案例标题:高某甲等人贪污、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案
入库编号:2023-04-1-402-001
裁判要旨:犯罪组织发展过程中出现犯罪转型,行为手段的暴力性减弱、逐利性增强的,不能简单以违法犯罪行为在某一阶段的非暴力属性认定该犯罪组织不属于恶势力,而应结合组织的发展轨迹、危害性的演变过程,根据案件的动机、起因、对象、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判行为是否有组织地实施,前后期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内在关联以及社会危害是否延续。
关键词:刑事、贪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恶势力犯罪集团、行为特征、非暴力犯罪
案例标题:张某军、刘某伟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入库编号:2025-03-1-095-001
裁判要旨:串通投标罪系发生在招投标领域的犯罪。挂牌出让和招标出让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两种相互独立的方式,行为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串通竞买的,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客观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串通投标罪。相关行为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其他罪名构成要件的,应当按照相应罪名依法惩处。
关键词:刑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串通竞买、串通投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节录)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注:依据本解释,行贿罪"数额较大"起点为三万元,"数额巨大"起点为二十万元;故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起点为六万元,"数额巨大"起点为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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