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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部分情形下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经营管理秩序及公司股东的财产权益。国有公司、企业董事或经理利用职权,为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单位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侵害公司的商业利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具体包括:
(一)以自己名义开设同类企业,从事竞争性经营;
(二)以关联人名义设立同类企业,从中获益;
(三)将本公司的商业机会、客户资源转移给自己控制的企业。
须达到"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方构成犯罪。

【法定刑分析】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获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的区别:本罪无须转移公司财物,只要实施了与公司同类营业的行为并获益即可;职务侵占须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2)与非法经营罪(第225条)的区别:本罪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须利用职务便利。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钱某、孙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贿案
入库编号:2023-03-1-097-001
裁判要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同类营业”,不以国有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限。国有公司在登记经营范围之外从事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应当认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关键词:刑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行贿罪、国有公司、经营范围

案例标题:陈某明受贿、贪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入库编号:2024-18-1-404-003
裁判要旨:1.界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受贿罪的关键在于获利方式和利益来源不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系通过实际开展“竞业经营”活动来获取非法利益,需要投入一定成本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所获利益部分是经营利润。受贿罪则通常不存在经营行为,行为人无实际投入、不负担亏损,利益来源不是经营活动盈利,而是“权钱交易”对价。
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经营”包括策划、组织、管理等行为,具有营利性、风险性。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经营的同类营业提供帮助,但没有参与策划、组织、管理等行为的,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于行为人因所涉行为获取非法利益,符合其他犯罪的,以相应犯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受贿罪、贪污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罪名界分、经营行为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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