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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部分情形下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及签约过程中的廉洁性。签订、履行合同时严重不负责任或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侵害国家财产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徇私舞弊,损害本单位利益。
须达到"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包括:
(一)在签订合同时不尽基本审查义务,轻信对方虚假资信;
(二)在履行合同时违规支付款项、接收不合格标的;
(三)为徇私利益故意放弃本单位合法权益。

【法定刑分析】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合同诈骗罪(第224条)的区别:本罪主体是国有单位直接负责人员,系失职被骗,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合同诈骗罪须有主动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2)与玩忽职守罪(第397条)的区别:本罪特指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被骗,属特别法条。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田某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入库编号:2023-03-1-099-001
裁判要旨: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1.行为人负有特定职责是前提条件。行为人的职务是认定严重不负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职务之名便没有“严重不负责任”之说,要把握“职务”与“责任”的对应关系,结合职务、职责、职权,本着权责统一的原则认定是否存在不负责任及其程度。2.注意义务的重大违反是“严重不负责任”的本质属性。在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要谨慎注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避免被诈骗的特殊注意义务。3.“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成立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以查明的事实为基础,通过分析失职行为及介入因素原因力的大小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刑事、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严重不负责任、注意义务、危害结果、相当因果关系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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