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部分情形下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及其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危害国有经济正常运营。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严重不负责任:对明显违规操作、明显亏损风险怠于处理;
(二)滥用职权:超越权限或违规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导致损失。
【法定刑分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
失职造成严重损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损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损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玩忽职守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的区别:本罪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行为限于经营管理领域;后两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两罪(失职罪与滥用职权罪)之间:失职罪是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罪是超越或滥用职权,均须造成重大损失。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吴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
入库编号:2023-03-1-100-001
裁判要旨:认定国有公司人员,不能仅对被告人是否与国有公司建立人事和工资关系进行形式审查,更重要的是应对被告人是否担任国有公司具体职务并实际履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等职责进行实质判断。行为人虽未与国有公司建立人事和工资关系,但在国有公司中兼任职务,代为履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等职责,可以成为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犯罪主体。
关键词:刑事、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犯罪主体、代履职人员
案例标题:张某贪污、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入库编号:2023-03-1-402-003
裁判要旨: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受政府委托在特定事项上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作为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认定;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是在具有国有事业性质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关键词:刑事、贪污罪、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行政管理职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4日)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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