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部分情形下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及国有资产的安全。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侵害国有产权制度。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折股、出售,或者以虚假评估等方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须达到"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定刑分析】
本条依据情节轻重设置了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具体量刑档次详见法条原文。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量犯罪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量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玩忽职守罪(第397条)的区别:本罪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的是上市公司利益;玩忽职守罪主体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与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的区别:本罪不要求将财物据为己有,只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即可。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高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案
入库编号:2024-03-1-103-001
裁判要旨:对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主观上考察行为人是否从公司利益出发;客观上考察行为人作出的经营管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规定及决策流程,且还要考察其中是否掺杂行为人本人利益、是否涉及向其他人输送利益等。
关键词:刑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内幕交易罪、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兜底条款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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