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罪名】
伪造货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的信用制度及货币流通管理秩序。伪造货币,以假充真危害货币的真实性与公信力,损害国家货币发行权及公众对货币的信赖。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货币——即不具有货币发行权限的人,仿照真实流通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制作假币,使其足以以假乱真。
(一)须是仿制正在流通的法定货币(含人民币及在境内流通的外币);
(二)须达到"数额较大"方构成犯罪;
(三)伪造行为本身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实际流入流通领域。
【法定刑分析】
伪造货币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变造货币罪(第173条)的区别:本罪是无中生有地制造假币;变造货币罪是在真币基础上加工改造,提高其面值。(2)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的区别:本罪是制造行为,后者是流通环节;伪造者同时出售的,依重罪吸收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谢某勇伪造货币案
入库编号:2024-02-1-104-001
裁判要旨:伪造货币犯罪侵害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对于行为人实施仿照真币的非法制造行为,已使假币在图案、形状、色彩等方面具备了真币的基本要素,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的,应当认定构成伪造货币犯罪既遂。对已伪造货币进行切割、剪裁,仅是伪造货币的次要、辅助环节,不影响对伪造货币犯罪既遂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伪造货币罪、印刷完成、未切割、犯罪既遂
案例标题:李某才等伪造货币案
入库编号:2025-18-1-104-001
裁判要旨:1.认定伪造货币罪,并不以伪造货币的外观特征与真币完全一致为要件。仿照真币伪造的假币,只要在图案、形状、色彩等方面具备真币的外观特征,即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行为人为逃避打击,在伪造的假币上添加英文冥币标识的,不影响对其伪造货币性质的认定。
2.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伪造货币的犯罪故意,可以结合伪造货币的生产工艺、制作过程、成品检验、交易方式和价格、用途流向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刑事、伪造货币罪、假币、冥币标识、犯罪故意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8日)相关规定: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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