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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名】

持有、使用假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货币流通秩序及公众对货币真实性的信赖利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扩大了伪造货币在流通领域的危害范围,破坏货币管理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然持有或使用:
(一)持有:将假币置于自己支配控制之下,无论是否准备使用;
(二)使用:将假币作为真实货币用于支付、交换、存入等。
须明知是假币,且达到"数额较大"。

【法定刑分析】

持有、使用假币罪: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的区别:本罪是在不能证明有出售、购买、运输等积极目的时的兜底条款,主观不要求流通目的。(2)与无罪行为的区分:须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且须明知是假币。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8日)相关规定:

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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