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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罪名】

变造货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变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票证的真实性及票据流通管理秩序。变造货币,以改变货币面值等方式制造虚假购买力,侵害公众的财产安全和货币管理制度。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正在流通的真实货币进行变造——即在不制造新货币的前提下,通过拼凑、挖补、涂改、剪接等手段改变货币面值、数量或外观,以少量货币换取更高面额。须达到"数额较大"。

【法定刑分析】

变造货币罪: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伪造货币罪(第170条)的区别:本罪须以真币为基础加工改造(如剪拼、涂改),提高面值;伪造货币罪是凭空制造。(2)两罪法定刑均较重,但伪造罪更重;变造罪体现在以真币为底本的加工性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11月24日)相关规定:

第一条 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
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变造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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