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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高利转贷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资金信贷市场的监管秩序及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以转贷牟利方式套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扰乱信贷市场正常秩序,损害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的权利。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
(一)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包括以本人或他人名义);
(二)将所套取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转贷给他人;
(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行为人无需实际经营贷款业务,只要形成转贷牟利即构成本罪。

【法定刑分析】

高利转贷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贷款诈骗罪(第193条)的区别:本罪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须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且主观上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要求已造成损失。(2)与高利转贷罪(第175条正文)的区别:高利转贷罪是取得贷款后再转贷牟利,不要求欺骗取得手段。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内蒙古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骗取贷款案
入库编号:2023-03-1-112-001
裁判要旨:骗取贷款罪不仅要关注骗取的外在表现形式,更应当进行实质把握。对于在贷款中提供虚假销售合同,但抵押合同真实,且贷款到期全部归还,没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利用银行管理漏洞,也未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来骗取贷款。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利用“借新还旧”来归还贷款,一方面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避免出现不良资信。在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向银行贷款过程中,给银行提供的购销合同虽然是虚假的,但足额提供了真实的抵押物,在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不能归还贷款时,抵押物变现也可以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在案发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已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事实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关键词:刑事、骗取贷款罪、单位行贿罪、虚假销售合同、真实抵押、如期归还贷款

案例标题:边某山骗取贷款案
入库编号:2023-04-1-112-001
裁判要旨: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存在明显的不同。骗取贷款罪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采取骗取行为的贷款案件,按照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标准,对贷款前和贷款后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是此罪还是彼罪。信贷双方明知续贷资金系用于填补前期贷款亏空,为化解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而作虚假贷款,所贷款项始终在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之下,借款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条件,不能认定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键词:刑事、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倒贷、非法占有

案例标题:武汉某公司、武某某骗取贷款、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5-1-112-001
裁判要旨:1.刑法本身并不孤立看待申请贷款时的造假行为,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才可能因客观上的造假行为以诈骗犯罪论处。认定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除了行为人对其主观目的的供述外,还应结合行为人申请贷款之前的经济状况、获取贷款之后的款项用途、款项到期后的还款意愿及还款效果等综合评价,不能仅凭行为人有使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客观行为和实际未能还款的客观结果,片面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2.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坚持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判断,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简单定案。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行为人借款前的资产负债情况,有无还款能力;二是行为人实际借款用途有无保值增值可能;三是行为人有无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跑等逃避还款义务的行为。
关键词:刑事、骗取贷款罪、诈骗罪、民事借贷、造假行为、欺诈行为、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标题:马某、张某高利转贷案
入库编号:2023-16-1-111-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为谋取高额利息,将信贷资金转存至另一金融机构,不属于高利转贷罪中的“转贷”,其获取高息的行为违反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但不构成犯罪。
关键词:刑事、高利转贷罪、信贷资金转存、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额利息

案例标题:龚某某骗取贷款案
入库编号:2024-04-1-112-001
裁判要旨:1.直客式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与信用卡透支业务在是否具有透支功能、额度用完后能否自动恢复、是否需要明确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直客式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在审批程序、用途限制、使用额度使用、能否循环使用等方面与贷款业务一致,应属于贷款业务。
2.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通过办理直客式消费分期付款业务骗取金融机构资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如无证据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以骗取贷款罪对其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骗取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直客式消费分期付款

案例标题:安徽某电力公司、刘某等骗取贷款、合同诈骗、贷款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4-04-1-112-002
裁判要旨:使用欺骗手段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贷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要综合考量企业有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实际投资项目、资债结构及所贷资金的大部分用途等情况,不宜单纯以最终未能偿还贷款的客观结果而认定企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键词:刑事、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标题:李某等骗取贷款案
入库编号:2024-04-1-112-004
裁判要旨:设立骗取贷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信贷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而非使用刑事手段惩罚一切不合规范的贷款行为。行为人在贷款中提供的担保可靠或者抵押物真实足额,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即使提供了虚假资料,亦可作为商业贷款纠纷处理。
关键词:刑事、骗取贷款罪、虚构贷款用途、抵押担保、实际损失

案例标题:邱某平、谭某等骗取贷款案
入库编号:2025-04-1-112-001
裁判要旨: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行为人申请贷款时的还款能力、资债结构,有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实际投资项目,获得贷款后的用途,贷款归还情况,是否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单纯以最终未能偿还贷款的结果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键词:刑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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