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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票证的公信力及票据、信用卡流通管理秩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破坏票据的真实性与可信性,危害相关持票人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下列金融票证之一: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三)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
(四)信用卡。
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定刑分析】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情节较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伪造货币罪(第170条)的区别:本罪伪造的是金融票证(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等),不涉及货币;伪造货币罪专指人民币或外国货币。(2)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本罪属于金融票证犯罪,有专门条文规范,依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原则,优先适用本条。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李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入库编号:2023-03-1-115-001
裁判要旨:1.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使用自己及他人的银行卡予以转账、套现、取现,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责任。
2.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电信网络诈骗、银行卡、拆分评价、罪责刑相适应、择一重处罚

案例标题:王甲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入库编号:2023-03-1-115-002
裁判要旨:行为人收买银行卡及有关信息资料,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这种收买并持有银行卡的行为妨害了国家的银行卡管理制度,但出售者本人系主动处分自己的银行卡及有关信息资料,相关账户不可能存入资金,购买者亦无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不会给银行以及银行卡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造成损害。行为人收买并持有银行卡及有关信息资料与一般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无异,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收买银行卡,同时还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收买银行卡、信用卡信息资料、牵连犯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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