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发行管理制度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绕开证券监管,危害金融市场准入秩序,损害公众的投资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须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定刑分析】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欺诈发行证券罪(第160条)的区别:本罪是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属无权发行;欺诈发行罪是有权发行但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核准。(2)与非法经营罪(第225条)的区别:本罪是特别规定,优先于非法经营罪适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