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法》的规定确定。
【罪名】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交易秩序及投资者的平等交易权。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破坏信息对称原则,使普通投资者处于不公平劣势,损害市场效率与公正。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公司证券;
(二)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
(三)或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上述证券、期货合约。
须达到"情节严重"(以成交金额、获利数额为标准)。
【法定刑分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操纵证券市场罪(第182条)的区别:本罪利用的是信息不对称优势(内幕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罪通过操纵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影响市场,两者行为方式不同。(2)与诈骗罪的区别:本罪危害证券市场公平秩序,不要求直接欺骗具体被害人。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入库编号:2016-18-1-121-001(指导案例61号)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关键词:刑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标题:吴某斌内幕交易案
入库编号:2023-03-1-120-001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向所在单位交待犯罪事实,但紧接着与单位协商以接受内部处理形式规避法律制裁,向单位交待犯罪事实与案件侦破、归案结果之间均无关联,缺乏投案的主动性和接受法律制裁的自愿性,不应视为主动投案。
关键词:刑事、内幕交易罪、自首、主动投案、向单位投案
案例标题:王某、李某内幕交易案
入库编号:2023-03-1-120-002
裁判要旨:内幕交易罪认定过程中,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交易实施者均否认泄露并共同实施内幕交易的情况下,可根据双方联系紧密程度和交易异常性,结合无罪辩解,通过排除其他可能的信息来源,进而认定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
关键词:刑事、内幕交易罪、内幕信息、信息来源、知情人
案例标题: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入库编号:2023-03-1-121-001
裁判要旨:“交易巧合”是利用未公开交易犯罪中较为常见的无罪辩解之一,可结合趋同交易隐秘性、指令交易与趋同交易时间先后顺序以及证人证言真实可靠性等进行综合判断。被告人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明知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私自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趋同买入与其按照公司指令下单交易相同的股票,应认定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告人还同时明示、暗示近亲属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近亲属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真实可靠,可作为否定被告人“交易巧合”无罪辩解的依据。
关键词:刑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未公开信息、趋同交易、“交易巧合”
案例标题:顾某内幕交易案
入库编号:2023-04-1-120-001
裁判要旨:内幕交易罪中如何认定“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涉及证券的发行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
关键词:刑事、内幕交易罪、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标题:王某泄露内幕信息、蔡某内幕交易案
入库编号:2023-04-1-120-002
裁判要旨:行为人基于内幕交易买入股票,该利好型内幕信息在股票复牌后并未兑现,行为人在复牌后仍较长时间持股后才抛售的,应视为一个整体的内幕交易过程,其获利与内幕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故以实际获利认定违法所得。
关键词:刑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违法所得、实际获利
案例标题:徐某锟内幕交易案
入库编号:2024-03-1-120-001
裁判要旨: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先后被予以行政处罚和定罪判刑,行政机关已作出罚款决定并实际执行的,应当折抵罚金。
关键词:刑事、内幕交易罪、罚款、罚金、折抵
案例标题:北京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内幕交易案
入库编号:2024-03-1-120-002
裁判要旨: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2.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如使行为人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现实可能性,可以认定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
3.认定“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应当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集中资金买入股票,并于股票复牌后陆续卖出的行为,可以认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关键词:刑事、内幕交易罪、单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敏感期、联络、接触型行为
案例标题:刘某春、陈某某内幕交易案
入库编号:2024-04-1-120-001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的,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或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内幕交易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内幕交易罪、内幕信息、国家工作人员、知情人员
案例标题:马某文内幕交易案
入库编号:2024-04-1-120-002
裁判要旨:内幕交易犯罪具有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证明难度大等特点。当被告人与知情人均否认内幕信息传递时,需要通过被告人与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是否有过联络接触,证券账户来源、证券交易时间、数量、交易方向,以及被告人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对于交易明显异常,被告人又无正当信息来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
关键词:刑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明显异常、积极联络
案例标题:朱某洪等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
入库编号:2024-04-1-124-002
裁判要旨: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罪与内幕交易罪在主体身份、行为方式、侵害法益等方面存在竞合,司法实践中易产生混淆。对于两罪的界分应从行为人是否具有滥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交易量的主观故意、行为上是否体现对信息更强的控制性、行为后果是否危害到了证券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进行把握。
关键词:刑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内幕交易罪、区分、信息优势、证券交易
案例标题:王某、王某强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入库编号:2024-18-1-121-001
裁判要旨: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职务便利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与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高度趋同,即使其拒不供述未公开信息传递过程等犯罪事实,但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同时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的,可以依法认定犯罪事实,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零口供、间接证据
案例标题:赵某梅、刘某斌内幕交易案
入库编号:2025-03-1-120-001
裁判要旨:认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外其他人是否实施内幕交易的,应当着重审查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具体结合行为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无直接或者间接联络、接触的时间和频次,交易行为与联络、接触的关联程度,清仓变现、紧急筹资与正常交易习惯的背离程度,以及抛售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行为人又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依法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以内幕交易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内幕交易罪、联络、接触、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案例标题:靳某勇内幕交易案
入库编号:2025-03-1-120-002
裁判要旨:1.对于“内幕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中,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股权事项,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该股权收购事项在公开前应当依法认定为“内幕信息”。
2.办案证券刑事案件,可以就案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认定问题,商请证券监管机构出具专业认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
关键词:刑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股权收购、重大影响、证监会认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2日)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三条 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
(六)买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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