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投资者的财产权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诱导或误导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人为造成市场价格波动,损害市场公正与投资者利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市场;
(二)在证券交易中,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投资者决策,造成证券或期货价格异常波动。
须达到"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
【法定刑分析】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造成严重后果——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操纵证券市场罪(第182条)的区别:本罪通过散布虚假信息影响市场判断,属信息操纵;操纵证券市场罪通过直接操纵交易量价影响市场,属交易操纵。(2)与诽谤罪(第246条)的区别:本罪侵害的是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不要求针对特定人损害名誉。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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