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及公平交易秩序。通过连续交易、相互委托、洗售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或交易量,破坏供求关系自由形成价格的市场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单独或合谋采用以下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一)连续交易:大量、连续买卖以影响价格;
(二)相互委托:约定对手方对倒交易;
(三)洗售:自买自卖制造虚假成交量;
(四)蛊惑交易:以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诱导他人跟风买卖;
(五)其他操纵手段。
须达到"情节严重"。
【法定刑分析】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情节严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内幕交易罪(第180条)的区别:本罪以操控市场价格、交易量为手段,属主动影响型;内幕交易罪利用信息优势被动获益,属信息利用型。(2)与诈骗罪的区别:本罪属于特别法条,优先适用,不以诈骗罪论处。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李某某等操纵证券市场案
入库编号:2024-04-1-124-001
裁判要旨:1.操纵行为获利的本质是通过扭曲市场价格机制获取利益。应当将证券交易价量受到操纵行为影响的期间,作为违法所得计算的时间依据。操纵行为的终点原则上是操纵影响消除日,在交易型操纵中,如行为人被控制或账户被限制交易的,则应当以操纵行为终止日作为操纵行为的终点。
2.违法所得应当先确认操纵期间内的交易价差、余券价值等获利,而后从中剔除正常交易成本。受其他市场因素影响产生的获利原则上不予扣除,配资利息、账户租借费等违法成本并非正常交易行为产生的必要费用,亦不应扣除。
3.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判断标准,是为了对行为人科处与其罪责相适应的刑罚,故应以操纵期间的不法获利作为犯罪情节的认定依据;对行为人追缴违法所得,是为了不让违法者从犯罪行为中获得收益,故应按照亏损产生的具体原因进行区分认定,因行为人自身原因导致股票未能及时抛售的,按照操纵期间的获利金额进行追缴;因侦查行为等客观因素导致股票未能及时抛售的,按照实际获利金额进行追缴。
关键词:刑事、操纵证券市场罪、违法所得、操纵期间
案例标题:朱某明操纵证券市场案
入库编号:2024-18-1-124-001
裁判要旨: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关键词:刑事、操纵证券市场罪、公开荐股、反向操作、“抢帽子”交易
案例标题:暨某明等操纵证券市场、洗钱案
入库编号:2025-04-1-124-001
裁判要旨:1.行为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2.计算本罪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按照获利数额标准,即操纵证券交易的全部收入扣除买入证券金额、交易税费等的数额。
关键词:刑事、操纵证券市场罪、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6月28日)相关规定:
第一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二)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四)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六)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第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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