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罪名】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保险机构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及保险市场的诚信秩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虚构、夸大损失以骗取保险金,侵害保险公司股东及委托人的财产利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虚构保险事故,或者在本公司未参与的保险业务中,虚构未发生的理赔事由,伪造相关文件,骗取保险金,归个人所有。须达到"数额较大"。
【法定刑分析】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依照第271条挪用公款罪或贪污罪定罪处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取保险金——依照第193条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本罪须利用职务便利,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实施,主观目的是骗取保险金;故意伤害、杀人罪不要求保险背景。(2)与保险诈骗罪(第198条)的区别:本罪主体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险诈骗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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