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银行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银行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银行或者其他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
银行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银行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的廉洁经营秩序及委托人的财产权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收受贿赂,违背职业忠实义务,危害金融机构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接受回扣归个人所有。须达到"数额较大"方构成犯罪。
【法定刑分析】
金融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受贿罪(第385条)的区别:本罪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2)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的关系:本条是针对金融机构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宋某飞违规出具金融票据证、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4-18-1-094-001
裁判要旨:1.集体经济组织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该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结构、是否从事公务等要素审查判断。对于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其注册资本中没有国有资本,相关人员所从事工作不具有“从事公务”属性,不负有管理、经营、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依法不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三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2.不具备出具保函、票据等金融票证资质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于明知所在金融机构不具备出具金融票证资质,仍为他人出具相关金融票证,属于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行为人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符合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关键词:刑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据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责任主体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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