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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85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罪名】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客户资金及财产的安全,以及金融机构委托人的信赖利益。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或违规为亲友牟利,损害金融机构整体利益及客户的资产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或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违规为亲友的企业经营活动提供担保,造成损失。须达到"数额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

【法定刑分析】

挪用资金罪(金融机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归还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依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挪用公款罪(第384条)的区别:本罪主体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的是客户资金;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的是公款。(2)与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的区别:本罪是违法运用(使用后仍需归还),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赵某甲等人挪用资金案
入库编号:2024-05-1-227-001
裁判要旨:1.利用担任期货公司管理、运营基金产品的职务便利,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与其他基金公司联系发行私募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投资通道,由其本人实际控制基金资金,用于营利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2.行为人明知其他行为人通过私募基金产品开展通道业务的目的是为他人配资谋取个人利益,并非资金募集公司正当的业务方式和经营行为,仍积极联系、对接私募基金公司,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取配资利息,配合开展场外期权业务等事宜;或者与其他行为人共同组织团队、经营管理公司,参与相关事宜的,系对挪用资金行为的实施和完成起帮助作用,成立共同犯罪。
关键词:刑事、挪用资金罪、职务便利、资金保管、个人控制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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