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资金清算、划转的金融监管秩序及相关单位的资金安全。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信用证或用于结算、汇款,破坏金融机构资金往来管理秩序,危害相关当事人财产权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具体包括:
(一)违规出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
(二)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出具资信证明;
(三)以虚假方式出具汇款结算凭证。
【法定刑分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挪用资金罪(第272条)的区别:本罪是将吸收的客户资金不记入账、置于账外,以非法手段隐匿;挪用资金罪是将单位已在账资金挪作他用。(2)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本罪不以侵占为最终目的,只须有吸收资金不入账的行为。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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