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信用及票据担保秩序的严肃性。银行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开具保函、保兑汇票,使银行承担了不应承担的信用保证责任,损害银行整体利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票据法规定,为他人开具保函或者以银行的信誉为他人的商业票据进行保兑,给本单位造成损失。须造成"较大损失"。
【法定刑分析】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造成较大损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造成重大损失——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的区别:本罪是违规出具真实金融票证(如信用证、保函),属于滥用权限;伪造罪是制造虚假票证。(2)与受贿罪的区别:本罪强调违规出具行为本身,若同时收受好处,数罪并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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