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资产安全及票据承兑业务的规范性。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进行银行承兑,为不符合条件的票据提供信用担保,危害银行资产安全,破坏票据管理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承兑条件的票据予以承兑,或以其他违规方式进行承兑业务,给本单位造成损失。须造成"较大损失"方构成犯罪。
【法定刑分析】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造成重大损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的区别:本罪针对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环节的违规操作;第188条针对票证的出具环节。(2)与诈骗罪的区别:本罪属于金融机构内部违规行为,主体须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特别条款。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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