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
逃汇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逃汇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单位,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及国家财政金融秩序。将国家外汇转移到境外或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逃避国家外汇监管,危害外汇储备安全,扰乱国家宏观金融调控。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将外汇秘密转移到境外,或将应当调回境内的外汇、利润等留存在境外不予调回,数额较大。须主观上具有将外汇转移境外的故意,且数额达到标准。
【法定刑分析】
逃汇罪: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走私罪的区别:本罪专指将外汇擅自移存境外或非法转让外汇,不涉及货物进出境;走私罪是逃避海关监管运输货物物品。(2)与洗钱罪(第191条)的区别:逃汇罪是规避外汇管制,不要求犯罪所得来源;洗钱罪专门针对七类上游犯罪的收益掩饰。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逃汇案
入库编号:2025-04-1-132-001
裁判要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套利为目的,利用无真实货物流转的虚假转口贸易非法转移外汇,数额较大的,应当以逃汇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刑事、逃汇罪、转口贸易、外汇流转、提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28日)相关规定: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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