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票据流通秩序及票据持有人、付款人的财产权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票据进行金融诈骗,危害票据公信力和相关当事人的财产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下手段进行票据诈骗: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二)明知是作废的票据而使用;
(三)冒用他人的票据;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不实记载金额的支票骗取财物;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以虚假记载的汇票、本票骗取财物。
须达到"数额较大"。
【法定刑分析】
票据诈骗罪: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金融凭证诈骗:同票据诈骗罪。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本罪利用票据或金融凭证实施诈骗,属特别规定,优先适用。(2)票据诈骗与金融凭证诈骗的相互区别:前者针对汇票、本票、支票;后者针对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金融凭证。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张某某等人金融凭证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5-1-137-001
裁判要旨:1.对网上银行的相关业务凭证是否属于金融凭证,可以根据其是否具有金融凭证的本质功能予以确定。
2.在金融活动中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据,均应认定为银行结算凭证。办理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转账结算业务所使用的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此外,银行办理现金缴存或支取业务使用的有关凭证也属银行结算凭证。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只具有证明或事后检查作用,不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不属于结算凭证。
关键词:刑事、金融凭证诈骗罪、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金融凭证
案例标题:上官某某票据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4-04-1-136-001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代理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私自背书和办理贴现后截留贴现款拒不返还,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票据诈骗罪、冒用、超越代理权限
案例标题:刘某全票据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5-04-1-136-001
裁判要旨:对于票据诈骗刑事案件,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综合全案情节,特别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能力、获取资金后是否逃避返还等因素,作出准确认定。对于行为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且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键词:刑事、票据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审查认定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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