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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罪名】

信用证诈骗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证制度的公信力及银行、相关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或变造信用证进行欺诈,危害国际贸易结算秩序,损害银行和卖方的财产权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下列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三)骗取信用证;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
须达到"数额较大"。

【法定刑分析】

信用证诈骗罪: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的区别:本罪利用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工具)实施诈骗;票据诈骗罪使用票据(本票、汇票、支票)。(2)与合同诈骗罪(第224条)的区别:本罪发生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信用证为媒介;合同诈骗罪以合同为依托。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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