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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骗取出口退税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制度的公正性及国家财政利益。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侵害国家的退税财政资金,破坏出口退税政策的正常运作。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须达到"数额较大"。具体包括:
(一)伪造出口单据、报关单;
(二)以未出口货物虚构出口申报退税;
(三)低价出口高报退税金额;
(四)以已出口的货物重复申报退税。

【法定刑分析】

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逃税罪(第201条)的区别:本罪专指骗取出口退税款,须有虚假出口事实;逃税罪是少缴应缴税款,两者侵害的税种和行为方式不同。(2)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本罪是特别规定,骗取的对象是国家出口退税款,优先适用本条。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刘某甲等12人走私贵重金属、骗取出口退税案
入库编号:2023-05-1-081-001
裁判要旨:1.对于骗税型走私犯罪的罪名适用应当厘清牵连犯的适用范围,准确进行罪数评判。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然而,和骗取出口退税存在关联的犯罪行为,并非一律成立牵连犯并予以择一重罪处罚,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两个犯罪行为是否具备牵连犯的本质特征。骗取出口退税与走私行为存在时空关联,但二者之间不存在常态化、高度伴随的牵连关系,不成立牵连犯,当以数罪并罚,实现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评价,进而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2.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提出辩解的,应从程序、实体两个层面,定性、定量两个维度,综合认定被告人是否成立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的成立阶段、价值意义及从宽处罚的幅度,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避免对技术型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错误地予以从宽处罚。
关键词:刑事、走私贵重金属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牵连犯、数罪并罚、认罪认罚

案例标题:石某民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入库编号:2024-05-1-145-001
裁判要旨:1.出口产品“低值高报”的认定,应当参考相关涉案产品的价格认定报告等证据,确定产品的实际价值与申报价值是否悬殊,同时结合产品是否真实出口、交易的必要性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
2.以“低值高报”的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该产品在国内流通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并以虚增的税额申请退税的,属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关键词:刑事、骗取出口退税罪、假报出口、“低值高报”、价格认定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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