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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09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及国家对发票的统一管理制度。伪造、出售伪造或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破坏国家发票管理体系,危害税收征管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非法发票行为之一:
(一)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
(三)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须达到"数量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定刑分析】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数量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伪造):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5条)的区别:本罪是制造或出售用于骗税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普通抵扣税款发票);第205条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2)与非法经营罪(第225条)的区别:本罪是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不适用非法经营罪。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相关规定:

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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