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
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援引适用)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援引适用)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凭证及普通发票的保管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非法出售或盗窃有关发票,破坏发票管理秩序,侵害国家税收监管制度。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以下发票违规行为: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法出售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骗税的发票。
本条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加重处罚规定,对应第207条、第208条行为。
【法定刑分析】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罪:依照第264条盗窃罪定罪处罚;
诈骗上述发票:依照第266条诈骗罪定罪处罚。
单位犯第205-209条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05-209条相应规定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盗窃罪(第264条)的区别:本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并明确以面值计算'数额',体现特殊计算规则。(2)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诈骗罪定罪,同样依面值计算数额。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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