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罪名】
税款追缴优先原则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税款追缴优先原则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涉及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刑事追诉原则,客体与各对应罪名相同,系对罪犯刑事责任追究的程序性规定。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条系逃税罪的初犯宽宥程序性规定:对第201条逃税罪,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逃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受过刑事处罚者除外)。
【法定刑分析】
因犯第201-205条、第207-210条被判处罚金,被告人缺乏缴纳能力的,责令其分期缴纳,直至缴清为止;规定没收财产的,在执行没收财产后,仍应执行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本条为程序性规定(税款追缴优先于刑事罚没执行),不构成独立犯罪。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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