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及消费者的知情权。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商标权人的品牌专属利益,误导消费者,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情节严重。具体包括:
(一)在商品上直接贴附或印刷相同/近似标识;
(二)在包装、说明书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三)将他人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以误导消费者。
须达到"情节严重"(以销售金额、侵权商品数量等为标准)。
【法定刑分析】
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生产、制造假冒商标的人,侵害商标权利人的专用权;第214条是销售已制造好的假冒商品,侵害的法益侧重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秩序。(2)与伪造、变造公文、证件罪(第280条)的区别:注册商标不属于公文,本条是特别规定。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谢某某甲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入库编号:2023-09-1-156-001
裁判要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为“同一种商品”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应当从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相关公众的意见等方面分析认定。
关键词:刑事、假冒注册商标罪、同一种商品、商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认定
案例标题:马某华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入库编号:2023-09-1-156-002
裁判要旨: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和首要功能,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标明商品的来源,消费者通过商标来区别同类商品,了解商品,做出选择。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使用”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等有形载体中,只要是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均构成商标性使用。判断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和相关公众的认知来判断是否在商业活动中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2.侵权产品通过蓝牙技术建立通信环境的无线技术连接,每对配对设备之间进行蓝牙通讯时,由手机终端进行查找发起配对,建链成功后双方即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实现智能化识别等。如果消费者需要通过蓝牙配对建链寻找设备,对产品来源的识别主要通过设备查找正确的配对项识别产品来源实现产品功能,这一过程强调蓝牙设备名称与消费者的识别之间的关系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链接使用的产品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制造,造成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关键词:刑事、假冒注册商标罪、物联网、商标使用
案例标题:欧某辉、张某妹假冒注册商标案
入库编号:2024-03-1-156-001
裁判要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包括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尚未发货部分的货值金额也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关键词:刑事、假冒注册商标罪、制造、销售、非法经营数额
案例标题:姚某龙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入库编号:2024-18-1-156-001
裁判要旨:1.凡在我国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无论假冒商品是否销往境外,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判断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重点审查假冒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意思联络情况、对假冒违法性的认知程度、对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差价的认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关键词:刑事、假冒注册商标罪、境内制造境外销售、共同犯罪、单位犯罪
案例标题:黄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入库编号:2025-09-1-156-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他人注册商标上仅增加部分花纹装饰或者服务通用名称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而形成的商品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关键词:刑事、假冒注册商标罪、显著特征、基本无差别、误导公众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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