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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及消费者的财产权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商标侵权市场链条的重要环节,损害商标权人利益及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须满足:
(一)明知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是假冒的;
(二)以销售为目的,实际销售或持有待售。

【法定刑分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的区别:本罪是销售已假冒商标的商品,行为人不必参与制造;第213条须有假冒商标的制造行为。(2)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本罪属于知识产权侵权犯罪,不要求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优先适用本条。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张某、芜湖市某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入库编号:2023-09-1-157-001
裁判要旨: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但被告人对于所提出的积极抗辩,负有说明情况或提供线索的义务。在行为人否认明知的情况下,应利用其实施的客观行为,并结合其社会阅历、从业经历、认知能力、销售经验以及商品类别、进货渠道、价格等因素,依法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明知。
关键词:刑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知识产权、刑事自诉

案例标题:合肥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钟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入库编号:2023-09-1-157-002
裁判要旨: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并经我国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获准在我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与在我国境内直接提出申请并获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符合商标权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对侵犯案涉注册商标的行为,应予刑事处罚。
关键词:刑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马德里体系、平等保护、单位犯罪

案例标题:王某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入库编号:2024-02-1-157-001
裁判要旨: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现行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新法对涉案犯罪作出部分修改,提高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具体定罪量刑标准的情况下,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旧法关于该罪的规定。
关键词:刑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处罚较轻

案例标题:邓某城、某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入库编号:2025-18-1-157-001
裁判要旨:1.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中,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不仅要考虑被告人供述,还应综合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加以判断。对于犯罪上下游的行为人之间存在伪造、使用虚假授权文书,以明显低价进行交易,隐蔽包装、运输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作为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的重要考量因素。
2.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结合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关键词:刑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食品安全、上下游犯罪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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