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罪名】
侵犯著作权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的财产权益,以及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作品或制作、出版表演录音录像,侵害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经济利益,阻碍文化创作积极性。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以下侵权行为之一,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五)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法定刑分析】
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的区别:本罪侵害著作权,对象是公开作品;侵犯商业秘密罪侵害的是不公开的商业秘密。(2)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的区别:本罪侵害版权;商标罪侵害商标专用权,两类知识产权分别保护。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燕某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0-002
裁判要旨:网络游戏程序属于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序列的计算机软件。私服行为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网络游戏软件服务器端程序的源代码,即使调整程序的一些边缘部分以迎合游戏玩家的需要,但其非法提供的游戏软件的源程序与其所依托的正版软件源程序是实质性相似的。私服行为人对其经营的游戏软件并未真正做出独创性的贡献。行为人未经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软件源程序后,私自架设并运营该网络游戏服务器牟利属于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关键词:刑事、侵犯著作权罪、非法下载、架设私服、牟利
案例标题:北京易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某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0-003
裁判要旨:对网页的“转码”过程必然导致对其中作品的存储,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取决于该存储是否短暂的及临时的、是否转码技术所必须、是否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等因素。若网络服务商以转码为借口,实施了超越转码技术所必须的、属于著作权法专有权利保护范围的行为,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经营者将转码的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还将该内容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供其他用户直接获取,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构成侵权。
关键词:刑事、侵犯著作权罪、网页转码、存储
案例标题:梁某某、王某甲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0-004
裁判要旨:1.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行为人的主观“营利目的”可以通过其客观行为及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传播侵权作品的数量、已获利益和可得利益的金额、传播受众的数量以及行为人是否曾因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等。若行为人客观方面足以印证其主观具有通过犯罪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2.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在涉案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因与涉案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证明文书难以全部取得,故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作品的传播属于不具备相应传播资质的非法传播,且侵权人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3.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传播作品数量”的认定问题。应以一部电影作品或一集电视剧作为传播侵权作品数量的最小统计单位,同时应将包含不完整的电影片段或者电视剧片段的视频文件予以扣除。若侵权影视作品涉及电视剧或者动漫番剧的,应以具有独立故事情节、完整故事内容的一集内容为一部(份)作品;若相关证据无法确定具体情况的,则应以一整部剧集作为一部(份)作品予以认定。
关键词:刑事、侵犯著作权罪、网络传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作品数量
案例标题:周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0-005
裁判要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在获取付费影视资源后非法提供或以会员制方式提供种子资源并以此营利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以注册会员人数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会员数量、影响范围的划分来区分社会危害程度,“注册会员人数”应当包括免费会员。
关键词:刑事、侵犯著作权罪、信息网络传播权、影视资源、危害程度
案例标题:李某某等9人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0-006
裁判要旨:1. 权利人设计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拼装积木玩具,其中包装、图册上的平面图案以及由积木颗粒搭建完成的立体模型具有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
2. 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美术作品数额达到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区别侵犯著作权的“发行”行为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销售”行为,需结合案件中行为人与复制生产商是否具有紧密联系综合考量。
关键词:刑事、侵犯著作权罪、美术作品、发行行为
案例标题:张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0-007
裁判要旨: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之后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非作品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属司法解释视为“复制发行”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在作品提供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实施者对其传播的作品具侵权性存在明知的状态下,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侵犯著作权罪、网络服务提供、非作品提供、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复制发行
案例标题: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2024-09-1-160-002
裁判要旨: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固化至芯片内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及刑法保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反向破解受害人芯片,提取其中的文件并进行复制生产、对外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侵犯著作权罪、破解芯片、制售侵权芯片、数量巨大
案例标题:陈某、林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2024-18-1-160-001
裁判要旨:1.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采取境内外人员合作、远程控制的方式,从正版网站下载视听作品,通过转化格式、切片转码、生成链接再发布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相关视听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2.在视听作品中添加赌博广告并上传至盗版影视资源网站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依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犯著作权罪所要求的“以营利为目的”。
3.在跨境有组织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应当结合案件事实,明确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作用,确定组织者、领导者,从而准确计算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或复制、发行数量等,在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境外人员是否到案不影响对境内组织成员的定罪量刑。对盗版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量刑应当区别于一般参与者,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关键词:刑事、侵犯著作权罪、信息网络传播、复制、视听作品、影视作品
案例标题:福州市某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姚某渊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2025-09-1-160-001
裁判要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美术类作品为基础,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图片,生成过程没有独创性的,应当认定所生成的图片为侵权复制品;将侵权复制品制作成拼图的,属于对原作品独创性表达无关因素的改变,不影响将拼图认定为侵权复制品。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侵犯著作权罪、人工智能生成技术、“图生图”、独创性、复制发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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