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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主体的商誉权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害对方的名誉性财产权益,扰乱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须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捏造:虚构事实(非评论性贬低);
(二)散布:向第三人传播,不要求广泛扩散,只要传播即可;
(三)损害对象为特定商业主体的商誉或其商品、服务的声誉。

【法定刑分析】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诽谤罪(第246条)的区别:本罪侵害的是商业主体的商誉(经营性名誉);诽谤罪侵害的是自然人的个人名誉,主体和对象均不同。(2)与虚假广告罪(第222条)的区别:本罪是捏造虚假事实贬低竞争对手;虚假广告罪是为自身产品作虚假宣传。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李某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入库编号:2024-03-1-164-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导致商品退货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论处。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六十六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准确判断是否属于“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此外,所涉行为造成被害人单位同类商品的销售态势低于行业平均增长水平、商品零售量和零售额低于市场预期、公司股价波动幅度与同期上证指数相比呈下行态势等危害后果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量认定。
关键词:刑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信息、审计、重大损失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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