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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名】

虚假广告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合法权益及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秩序。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破坏市场信息对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正。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具体包括:
(一)虚构产品成分、功效、性能、产地;
(二)伪造荣誉证书、检测报告;
(三)以不实证明人证言或科学数据宣传。
须达到"情节严重"。

【法定刑分析】

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本罪危害的是广告市场秩序,不要求被害人产生具体财产损失;诈骗罪须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2)与损害商业信誉罪(第221条)的区别:本罪是对自身产品作虚假宣传;第221条是捏造事实贬低他人商誉。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唐某杰等虚假广告案
入库编号:2025-03-1-165-001
裁判要旨:1.在网络直播带货中,通过虚构产地、摆拍视频、买粉控评等方式,假借助农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论处。
2.对于利用虚假广告售卖商品的行为判断是构成虚假广告罪还是诈骗罪,应当结合行为人销售的商品对消费者使用价值的大小、质量高低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非法获利目的还是非法占有目的,妥当确定罪名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如认为立案追诉标准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刑事、虚假广告罪、诈骗罪、网络直播带货、虚构产地、买粉控评、欺骗消费者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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