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串通投标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招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秩序及其他参与方的平等竞争权利。串通投标,扭曲竞争机制,使招投标失去公平性,损害发标人及其他未参与串通方的合法权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须达到"情节严重"。具体包括:
(一)多个投标人事先约定报价(高报、低报或轮流中标);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内外勾连,泄露底价或预定中标人。
【法定刑分析】
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合同诈骗罪(第224条)的区别:本罪是投标人之间或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损害招标竞争秩序;合同诈骗罪须有虚构事实、欺骗对方的手段。(2)与非法经营罪(第225条)的区别:本罪是特别规定,专门规制串通投标行为,优先适用。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邓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3-03-1-406-001
裁判要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通常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一般情况下两罪不难区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并非完全不可能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均存在行为人利用影响力进行受贿的情形。当行为人自身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同时又与其他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联系时,如其通过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视其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施加的是何种性质的影响而决定定性。总体而言:如果施加的是权力性的影响,即是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施加的影响中有权力因素,均以斡旋受贿论处;如所施加的明显是、单纯是非权力性的影响,则应实事求是地依法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究竟利用的是权力性影响还是非权力性影响,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定。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关系密切人利用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受贿,所利用的影响力兼有“权力性”与“非权力性”时,宜优先考虑其利用的是其国家工作人员本身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权力性影响力,其行为应认定为斡旋受贿;但在权力性影响力不存在或不明显的情况下,宜认定其利用的是亲友等关系密切人身份形成的非权力性影响力,其行为应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
关键词:刑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权力性影响力、非权力性影响力
案例标题:王某亮、王某全串通投标案
入库编号:2025-03-1-166-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实施串通投标过程中,采用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以串通投标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威胁、贿赂
案例标题:李某琼串通投标、受贿、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5-03-1-166-003
裁判要旨: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通过定制招标参数等方式设定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串通投标罪、不合理条件、“量身定做”、排斥潜在投标人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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