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罪名】
合同诈骗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及合同制度的诚信基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实施诈骗,侵害对方当事人财产权,破坏合同法律关系的诚实信用原则。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以下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一)以虚假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方式诱骗继续签约;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等后逃匿;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
【法定刑分析】
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本罪是特别规定,诈骗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普通诈骗罪无此限制,本条优先适用。(2)与盗窃罪(第264条)的区别:本罪须有主动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不须有欺骗行为。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陈某荣合同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3-1-167-001
裁判要旨:1.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合同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而且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没有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不适用合同诈骗罪。
2.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亦可以适用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刑事、合同诈骗罪、虚构事实、市场交易秩序、合同形式
案例标题:鞠某甲等合同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3-1-167-002
裁判要旨:从事虚假电商代运营的行为人明知自身无履约能力,仍通过虚假广告招揽客户,虚构拥有自有工厂,能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并编造成功案例等引诱客户签订或升级服务合同,所得资金大部分被以分红、提成等方式瓜分,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也破坏了以公平信用为基础的网络交易规则,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电商行业的市场管理秩序,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刑事、合同诈骗罪、电商代运营、履约能力、虚构事实
案例标题:杨某强合同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3-1-167-003
裁判要旨:评价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有无欺诈行为。若未实施欺诈行为,则无必要再去追究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若实施了欺诈行为,则还需考察该行为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从而区分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
2.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是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保障和前提,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关键。审查时需注意综合考虑合同的磋商阶段、签订阶段、履行阶段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应注意避免将订立合同时或者履约初期具有履约能力,但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而导致难以实现合同约定或者必须延期履行的情况认定为无履约能力。
3.有无履约行为及违约的真实原因。合同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有之义,也是考察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要素,在判断上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有无履约的诚意及履约的程度,注意将行为人有履约能力而不履行与行为人已经尽力履行,但未履行到位区分开来;二是不能履约是否系不可抗力或者对方不愿意接受替代方案等客观原因造成。
4.行为人收款后不予返还的原因、事后双方行为表现等有关客观事实,并全面评价行为人的整体行为。若行为人收款后无逃匿、挥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而是将收取的钱款用于归还其他正常债务或者其他合法经营等正当用途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特别慎重。
关键词:刑事、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定、主客观相一致、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违约原因
案例标题:张某搏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
入库编号:2023-03-1-167-004
裁判要旨:对于企业经营中产生的经济纠纷,需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客观认定事实,并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起诉指控事实据实调整,特别是对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涉案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涉案资金的去向和用途等方面事实应予以充分关注,避免因事实认定不准确造成误判。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具体可以从履行能力、告知义务、未履约原因等方面考察能否认定被告人客观上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从资金流向、资金用途等方面考察能否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严格按照犯罪构成并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性质,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履约不能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切实防范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关键词:刑事、合同诈骗罪、经济纠纷、证据裁判、宣告无罪
案例标题:高某华等合同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3-1-167-005
裁判要旨:融资行为是判断被告人履约意愿的重要方面,当被告人的融资行为的证据有限且真假未辨时,应当综合合同签订的背景、被告人为生产经营作出的努力、钱款的去向、用途等方面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能简单地认为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时就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从被告人客观上有欺骗行为而直接得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对于民事活动中,虽有一定的欺骗行为,但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刑事、合同诈骗罪、保证金、挪作他用、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标题:郑某合同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3-1-167-006
裁判要旨: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一是从法益侵害来看,诈骗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与公私财物所有权,并非所有诈骗罪中涉及合同,都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是给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等,不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秩序,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二是从犯罪手段来看,合同诈骗罪骗取的财物一定是合同的标的物或者与其他合同相关的财物,是履行、签订合同后的附随结果,如果骗取财产并未伴随合同签订、履行,即便收到财物后补签合同来掩盖诈骗行为,亦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刑事、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其他方法
案例标题:康某某合同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3-1-167-007
裁判要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在收受对方当事人货物后逃匿的,足以认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上述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刑事、合同诈骗罪、逃避履行、冒用他人名义、购销合同
案例标题:黄某某、周某、袁某某合同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3-1-167-008
裁判要旨:1.鉴定意见并非当然具备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审查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根据在案证据加以综合判断,不能不加甄别、盲目采信。
2.对于建设工程这种连续履行的合同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应从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响的,可通过协商或其他途径解决,一般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关键词:刑事、合同诈骗罪、民事欺诈、合同履行、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标题:黄某合同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3-1-167-009
裁判要旨: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合同形式。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四种明确规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之外,还包括“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关键词:刑事、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虚构事实、口头合同
案例标题:陆某合同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3-1-167-010
裁判要旨:合同诈骗罪中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采取“三看”要素审查法,亦即一看履约能力,二看履约行为,三看事后态度。被告人缺乏履约能力,亦无实际履约行为,事后又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关键词:刑事、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要素审查
案例标题:郭某合同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3-1-167-011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且数额较大,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既无履约条件,又无退款能力和行为,且更换手机号码后潜逃外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刑事、合同诈骗罪、司法查封、骗取购房款、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标题:周某波合同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3-1-167-012
裁判要旨:合同诈骗金额系重要的定罪量刑事实,在认定时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被告人辩称在案发前归还被害人部分款项,并提供相应证据引起合理怀疑,因被害人拒绝配合调查导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相应事实。
关键词:刑事、合同诈骗罪、拒绝配合调查、犯罪数额、存疑
案例标题:陈某元合同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3-1-167-013
裁判要旨: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应把案发前已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在存在多名被害人的情形下,被告人在案发前以“利息”形式自愿多退还部分被害人的款项,未减少其他被害人的损失,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
关键词:刑事、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案发前追回
案例标题:陈某芝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入库编号:2023-03-1-168-001
裁判要旨:1.数行为人成立网络平台后,以平台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与者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充值该平台获得加入资格,平台不具有行为人对外宣传的大部分盈利模式,主要从各层级参与人的投资中非法获利,参与者获得收益的结算方式为虚拟货币,收益主要取决于其下线人数及下线投资额,而非从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涨跌获得收益的,应当认定为传销。
2.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计算传销犯罪数额时,不应当扣除传销人员培训、会务等费用开支,而传销参与人投入的资金系传销犯罪所用财物,均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3.关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被告人以外的投资者虽是被引诱加入平台,并充值购买虚拟货币获得入会资格,但投资者为获取更高的收益,按照平台的要求不断发展下线,让他人继续在平台充值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已经使得各投资者成为传销的参与者,只是因为其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而未受到刑罚处罚。因此,传销平台被扣押的虚拟货币不作为被害人的财产予以返还。
关键词:刑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虚拟货币、购币取得资格、发展下线、传销、炒币
案例标题: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4-1-139-002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推出的附加在信用卡之上的各项业务需要准确界定是何种性质的业务,从而认定是否属于信用卡透支范围。本案所涉的“好享贷”业务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信用卡业务的特点:1.是单独临时消费信贷额度;2.不可循环使用;3.分期本金及取消分期后的金额不享有最低还款待遇;4.需分期手续费。“好享贷”与贷款业务亦有明显区别:1.标的不同。贷款业务是给消费者特定钱款,而好享贷是给特定额度;2.权利归属不同。贷款业务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即该笔钱款的所有权人是贷款人,而好享贷涉及的钱款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即银行仅给予一定额度即“一定权限”;3.审批程序不同。贷款业务审批程序严格,一般需实物抵押,而“好享贷”审查信用,程序简便;4.是否支付利息。贷款业务收取利息,而好享贷则不需要。因此,“好享贷”业务与贷款业务有本质的差别,虽其在分期还款中也有支付分期手续费,不可循环使用,交易有条件限制等特点,但是好享贷业务是银行给消费者在其固定额度上增加的临时额度,这样规定只是形式限定,并不影响其系信用卡透支本质的认定。因此,好享贷业务的透支数额应属信用卡透支数额范围。
关键词:刑事、信用卡诈骗罪、临时额度、分期付款、信用卡透支范围、贷款业务、恶意透支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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