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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24之一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财产权益及市场营销秩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非法手段敛财,侵害参与者财产权益,扰乱正常的商品销售市场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酬,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法定刑分析】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本罪是特别规定,传销以'拉人头'获利为核心;诈骗罪是直接骗取财物,不要求层级架构。(2)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的区别:传销须有人员招募的层级架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不要求层级结构。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陈某芝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入库编号:2023-03-1-168-001
裁判要旨:1.数行为人成立网络平台后,以平台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与者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充值该平台获得加入资格,平台不具有行为人对外宣传的大部分盈利模式,主要从各层级参与人的投资中非法获利,参与者获得收益的结算方式为虚拟货币,收益主要取决于其下线人数及下线投资额,而非从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涨跌获得收益的,应当认定为传销。
2.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计算传销犯罪数额时,不应当扣除传销人员培训、会务等费用开支,而传销参与人投入的资金系传销犯罪所用财物,均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3.关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被告人以外的投资者虽是被引诱加入平台,并充值购买虚拟货币获得入会资格,但投资者为获取更高的收益,按照平台的要求不断发展下线,让他人继续在平台充值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已经使得各投资者成为传销的参与者,只是因为其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而未受到刑罚处罚。因此,传销平台被扣押的虚拟货币不作为被害人的财产予以返还。
关键词:刑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虚拟货币、购币取得资格、发展下线、传销、炒币

案例标题: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入库编号:2023-05-1-168-001
裁判要旨:传销犯罪是一种“涉众型”的经济犯罪,在组织结构上通常呈现出“金字塔形的特点,司法实务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传销活动参与者的地位、作用,科学合理地划定打击对象的范围:对于在传销网络建立、扩张过程中起组织、策划、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给予刑事处罚;对于并非策划、发起人,但积极加入其中,并在由其实施的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骨干作用的,也应以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参与传销活动的一般人员则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教育遣散等方式进行处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刑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打击对象、首要分子、组织、领导作用

案例标题:罗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入库编号:2024-03-1-168-001
裁判要旨:被告人参与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完全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相关规定,对其应当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传销组织资金链断裂,被告人本人投入资金发生损失的,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网络传销、虚拟货币、资金损失

案例标题:宿某、邓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入库编号:2024-03-1-168-002
裁判要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对于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未起发起、策划、操作作用,也没有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仅在部分区域组织发展人员的,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实际所起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
关键词:刑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从犯

案例标题:叶某生、叶某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入库编号:2024-18-1-168-001
裁判要旨:组织者、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平台,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入门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取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发展层级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或下线销售业绩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网络传销、骗取财物

案例标题:陈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入库编号:2025-03-1-168-001
裁判要旨:以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获取加入资格,实际系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虚拟货币的,对组织者、领导者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网络传销、虚拟货币

案例标题:吴某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入库编号:2025-03-1-168-002
裁判要旨: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获得加入资格”的认定应当坚持实质判断标准。参与者虽可免费注册,但需通过购买虚拟商品、服务等变相支付对价方式获得实际收益资格,系以“变相购买商品”形式掩盖“入门费”本质,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取加入资格”。
关键词:刑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网络传销、注册会员、加入资格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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