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罪名】
强迫交易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及其财产权益。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干扰市场自愿交易原则,侵害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自主经营权,扰乱交易市场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须达到"情节严重"。行为须同时具备:
(一)暴力或威胁手段(非单纯纠缠);
(二)强制性交易行为(买方或卖方均可作为行为人)。
【法定刑分析】
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抢劫罪(第263条)的区别:本罪以暴力、威胁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进行交易,但目的是强制完成交易;抢劫罪是直接夺取财物,不以'交易'为名。(2)与敲诈勒索罪(第274条)的区别:本罪侵害的是市场交易秩序;敲诈勒索是索取财物,双方并无真正交易关系。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王某等人强迫交易案
入库编号:2023-03-1-170-001
裁判要旨:美容行业乱象经常表现为欺诈和威胁手段并用,认定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应结合对他人违背真实意愿进行消费起决定性作用的核心行为、被害人人数、交易金额及对美容行业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主要以威胁手段实现交易的,不属于民事欺诈。
关键词:刑事、强迫交易罪、民事欺诈、美容行业
案例标题:陆某等强迫交易案
入库编号:2023-03-1-170-002
裁判要旨:物业工作人员滥用物业管理权,利用管理小区的便利,违背他人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或接受与其合谋的第三人的装修商品或服务,以谋取个人利益,构成强迫交易罪。
物业工作人员滥用物业管理权,与第三人合谋,对从该第三人处购买装修建材或服务的业主采取较为宽松的管理方式,对未在该第三人处购买装修建材或服务的业主采取非常严格的管理方式,使得在第三人处购买商品和服务与在他人处购买所遭受的物业管理存在巨大差距;同时,物业工作人员及第三人采取手段制止业主装修,尽管这些手段没有危及业主生命健康,但具有强制性和暴力性。上述情形足以使业主产生恐惧心理从而选择与其进行交易,物业工作人员的行为已超出物业管理权限,达到“暴力、威胁”程度并对业主形成强制心理作用,属强迫交易行为。
关键词:刑事、强迫交易罪、暴力威胁、强制心理、物业工作人员、装修管理行为
案例标题:田某生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3-1-222-008
裁判要旨:被告人采取相同手段先后或同时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应坚持对每起事实单独审查和全案印证相结合的原则认定犯罪事实。在被告人拒不供认所犯罪行,单起事实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下,可根据多起事实中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转账记录和作案细节等证据的相互印证情况,认定被告人实施了诈骗犯罪。
关键词:刑事、诈骗罪、证据、“零口供”、单独审查、全案印证
案例标题:伍某华等15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强迫交易等案
入库编号:2023-11-1-353-002
裁判要旨:“毁林种茶”不仅会直接造成森林资源被破坏,长远来看也会因山体裸露造成水土流失,导致水源枯竭,进而甚至可能引发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对于相关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的情节,准确认定罪名,依法裁量刑罚,有效预防遏制“毁林种茶”等违法犯罪行为现象的蔓延。
关键词:刑事、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毁林种茶、国家公园保护
案例标题:李某某等强迫交易案
入库编号:2024-03-1-170-001
裁判要旨: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威胁手段”,其暴力程度应轻于抢劫罪的暴力,包括通过使用言语恐吓、行为威胁等“软暴力”手段。以此“软暴力”实施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强迫交易罪、诱导消费、“软暴力”、威胁
案例标题:范某胜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入库编号:2024-04-1-271-003
裁判要旨:1.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过程中,组织成员虽可能会有变动,但仍有骨干成员留在组织内、听从组织、领导者差遣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强迫交易行为的本质是通过暴力、威胁等行为,强行达成违反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基本准则的交易。行为人强迫他人不准交易,其根本目的是使对方只能与己方交易或己方与特定方交易,既违反了市场基本交易准则,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与直接强迫对方与己方进行交易的典型强迫交易犯罪没有本质区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买强卖商品”,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组织特征、强迫他人不准交易
案例标题:吕某等强迫交易案
入库编号:2025-03-1-170-001
裁判要旨:1.行为人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为依托,通过停水、停电、停业等强制手段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商户进行威胁,强迫商户接受特定服务,使商户失去自主选择服务及服务相对人的自由,干扰正常经营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2.对于强迫交易罪中“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犯罪手段是否恶劣、被害人数多寡、犯罪数额及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妥当作出认定。
关键词:刑事、强迫交易罪、物业服务、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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